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版次:A3    来源:    2019年01月07日

陈东北:

我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你(陈东北)送达了(綦江)食餐饮行罚〔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蒸煮淀粉肉肠”27根;3、没收违法所得2077元;4、罚款30000元。并要求你于2018年8月29日前到中国银行綦江营盘山支行(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1号)缴纳罚没款。由于你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8月30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中国银行綦江营盘山支行(地址: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51号)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3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陈东北)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9年1月11日前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5号,联系电话:48618223)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