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3 来源: 2019年01月07日
陈彦:
我局于2018年11月7日向你(陈彦)送达了(綦江)食行罚〔2018〕14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腌制调味料”1袋、“鲜毛肚、调味料”1袋;2、罚款15000元。并要求你于2018年11月24日前到重庆银行綦江支行(收款人全称:重庆市财政局,地址:重庆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2号(营盘山广场),帐号:020101040007843)缴纳罚没款。由于你至今未全部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11月24日起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重庆银行綦江支行缴清应缴罚没款及加处罚款15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陈彦)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于2019年1月11日前到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地点:綦江区文龙街道健康路5号)进行陈述和申辩。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綦江区分局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