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2 来源: 2019年03月26日
余忠良: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向你送达了(綦江)食罚〔2018〕5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42元;2、处罚款2万元,合计罚没款20042元。并要求你在该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到重庆银行綦江支行(地址:綦江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2号)缴纳罚款。
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綦江)食药监食罚催〔2019〕1号),根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綦江)食药监食罚催〔2019〕1号)予以送达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