妥善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案情简介】

    版次:A3    来源:    2019年10月18日

申请人刘某相与被申请人帅某树就6.4亩土地和2.6亩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权权属发生争议,请求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仲裁。

帅某树分别于1993年10月和2003年6月与丁山镇观佛村4组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林地承包合同,取得了6.4亩土地和2.6亩林地的承包经营权。2006年8月,帅某树夫妇因年老体弱,随女儿迁居城镇居住,无力管理农村住房及耕管承包的土地和林地。经与刘某相(本镇黄坪村9组村民)协商一致,在观佛村4组组长刘某川,社员代表何某强、徐某金等人的见证下,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土地承包协议和管理山林协议。

2006年10月,按照协议约定,刘某相全家6口人迁入观佛村4组入户,双方将其房屋产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做了交接。2007年下半年,刘某相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房产过户手续。随后,又向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和林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承包地和林地过户,被告知其土地和林地流转协议属转包,不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的承包经营权过户条件,不能过户。

于是,刘某相立即找帅某树再次协商,仍然在双佛村4组组长刘某川的见证下,双方重新签订了土地转包协议和山林转让协议,并经村民委员会签证同意。2008年2月,刘某相再次向镇农村土地和林业管理部门申请承包地和林地变更过户,被告知林地流转是转让,符合过户条件要求,而土地流转是转包,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变更过户条件。为此,刘某相便找到帅某树要求办理承包地转让过户手续,而帅某树不但不同意承包地和林地转让过户,而且还提出要收回土地和林地的流转经营权,故双方发生纠纷争执。后经镇、村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刘某相向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将帅某树协议流转的6.4亩土地和2.6亩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权确认给本人。

【调查与处理】

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的仲裁受理条件,对该纠纷案件进行了受理立案。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方面:

一是6.4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属归谁?如何认定先后两个土地流转合同的有效性?

二是2.6亩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权属归谁?林地流转应属转包还是转让?怎样认定先后两个不同流转方式的林地流转合同的合法性?

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后,经开庭审理调解不成,作出如下裁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在被申请人取得的土地承包期限内有效;确认双方签订的山林转让协议有效;双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协议及山林转包协议无效。当事人对本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分析】

(一)案例分类:本案是一起因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产生的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本案中,申请人提出享有流转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仲裁申请,应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归类。

(二)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的有关规定。被申请人帅某树分别通过家庭承包方式,与发包方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林地承包合同,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林权证书,是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在承包期内,被申请人帅某树有权依法选择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任何流转方式流转其承包土地经营权。第三十七条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当事人双方通过签订土地、林地书面流转协议,并报发包方同意备案,流转程序合法,即形成了土地流转关系的事实。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当事人双方所签订的土地转包协议,并不改变被申请人与发包方形成的承包关系,申请人主张承包地属转让方式流转是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误解。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山林转让协议,是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管理山林协议的变更,是将林地转包合约变更为林地转让合约。且重新签约后被申请人一直未对林地转让协议提出或表示过任何异议,被申请人林地让渡关系成立,应当由申请人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被申请人提出收回承包经营权是一种违反合约的行为。

(三)裁决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綦江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上述裁决结果。

【典型意义】

土地流转纠纷是农村纠纷里面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处理此种案件,应把握要点和原则。当事人双方签订协议是否有效。其土地承包协议,由于被申请人不具备土地发包主体资格,这是一起无效承包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土地转包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经村民小组长在场见证,并报村民委员会同意备案,符合转包方式流转土地的相关程序,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其管理山林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林地转包管理的合约。其山林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管理山林协议的变更,是将林地转包管理合约重新变更为林地转让合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新的合约形成后,当事人双方并将该合约报经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签章同意。该变更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当事人双方应当依法履行。

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