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A4 来源: 2020年02月13日
鉴于当前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为进一步加强对发热、咳嗽人群的管理,有效阻断疫情的扩散和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决定自2020年2月11日起,全区所有零售药店一律暂停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包括说明书里涉及的内容)。有这些症状的市民应尽快到就近医院就诊。
零售药店要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解释引导工作,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本通告终止时间由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告。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代章)
2020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