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 来源: 2026年01月20日
告
(第92号)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接受王科同志辞职的决定
(2026年1月19日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三十二条,《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和《重庆市綦江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接受王科同志辞去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职务,报重庆市綦江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
重庆市綦江区人大常委会
202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