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过户公告

    版次:02    来源:    2026年03月23日

娄义忠:

本人与你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地址:綦江区城区九龙大道62号枫丹4栋1-9-5,合同约定将房屋内水、电、燃气设施一并转让,但你至今未配合我办理转户手续。现通知你在见报60日内与我配合办理转户手续,若期满后未与我联系,即视为同意我办理转户手续。

联系人:朱朝良

电话:13896106223

2026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