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次:02 来源: 2026年03月23日
娄义忠:
本人与你于2014年7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地址:綦江区城区九龙大道62号枫丹4栋1-9-5,合同约定将房屋内水、电、燃气设施一并转让,但你至今未配合我办理转户手续。现通知你在见报60日内与我配合办理转户手续,若期满后未与我联系,即视为同意我办理转户手续。
联系人:朱朝良
电话:13896106223
2026年3月23日